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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关于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
摘    要:为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被征地农牧民老有所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内党发[2003]18号)精神,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现就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关 键 词:劳动  社会保障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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