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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案件调解保密规范解析
引用本文:尹力.商事案件调解保密规范解析[J].新法规月刊,2008(6):72-78.
作者姓名:尹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海洋文化与经济研究中心;宁波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省海洋文化与经济研究中心”的重点课题“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争议解决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06JDHY002-2Z);王宽诚教育基金会的资助
摘    要:调解作为诉讼外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典型代表,非公开性是其最基本的程序利益,也是其广泛和成功地运用于商事争议解决的根本原因,而保密规范也因直接关涉调解的此种程序利益而为调解程序所必需。就目前调解立法以及调解机构制定的调解程序规则有关规定来看,调解保密规范主要在三个方面设置了具体规则,即:所有调解参加人都应为调解中披露的信息保守秘密;调解中披露的信息原则上不能在其他程序之中作为证据加以使用;调解不成功后的其他程序中调解员不能担任相同或相关争议的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以及仲裁员。当然,保密规范的上述要求并非绝对,原则上必须予以遵守,但允许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披露有关调解信息的例外存在。

关 键 词: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调解参加人  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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