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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视居住场所适用的思考
作者姓名:陶积根
摘    要:监视居住在刑事强制措施中是强制力较轻的一种,但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着执行难度大,牵制警力多,监控效率低等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这一强制措施。为用足用好这一强制措施,笔者在监视居住的住处,指定居所的对象区别与范围限制;指定据所的效益问题;设置统一居所的地域和容量;统一居所的生活设施及监控管理;设置统一居所的经费来源等问题论述了自己的意见。

关 键 词:统一居所  指定居所  居住场所  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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