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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民事合伙部分权利能力理论及其借鉴
作者姓名:刘召成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
基金项目:首都师范大学青年教师2012年博士启动基金项目“准人格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项目“准人格研究”(12MSFJD820005);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公派留学项目“死者人格保护”的成果之一
摘    要:在德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已经承认合伙的部分权利能力。这一成果是在批判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传统理论仅关注单个的合伙人,忽视了合伙的整体性,造成了在合伙财产、合伙债务、合伙人变更等方面的矛盾。新的学说和判决认为合伙作为一种由合伙人组成的集合体,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超越于单个合伙人的特性;其在对外关系上具有部分权利能力,能够拥有合伙财产,对外参与法律关系承担义务和责任。这种认识对于反思和完善我国合伙民事主体理论具有借鉴意义。

关 键 词:民事合伙  集合体理论  部分权利能力  外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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