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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侦探在我国应缓行
引用本文:缪金祥. 私人侦探在我国应缓行[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4, 0(5): 45-46
作者姓名:缪金祥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南京,江苏,210012
摘    要:私人侦探业尽管客观的存在,但毕竟这是个特殊的行业,侦探从业人员的所作所为也经常游离在法律边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侦探业应该缓行,该观点是基于其所产生的危害而得来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问题:一、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中都承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并规定加以保护,如果私人侦探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包括个人的安全、人身自由、隐私权,都是不合法的。隐私权是公民依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探和防止个人私生活秘密、个人信息被披露的权利。获取公民个人隐私的资料必须使用合法手段。私人侦探并不…

关 键 词:私人侦探业  中国  公民  隐私权  侦查机关  证据  证明力  行业自律
修稿时间:2004-06-17

Private Detectives Should Be Postponed in Our Countr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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