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侦探在我国应缓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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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缪金祥. 私人侦探在我国应缓行[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4, 0(5): 4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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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缪金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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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南京,江苏,21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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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私人侦探业尽管客观的存在,但毕竟这是个特殊的行业,侦探从业人员的所作所为也经常游离在法律边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侦探业应该缓行,该观点是基于其所产生的危害而得来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问题:一、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中都承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并规定加以保护,如果私人侦探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包括个人的安全、人身自由、隐私权,都是不合法的。隐私权是公民依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探和防止个人私生活秘密、个人信息被披露的权利。获取公民个人隐私的资料必须使用合法手段。私人侦探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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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人侦探业 中国 公民 隐私权 侦查机关 证据 证明力 行业自律 |
修稿时间: | 2004-06-17 |
Private Detectives Should Be Postponed in Our Coun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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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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