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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应当有第三人
作者姓名:莫丹谊
摘    要:不少同志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是民事诉讼,具有民事诉讼的全部特征。既然民事诉讼中有第三人,那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就可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有人认为,他们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应当有权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人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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