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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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案应属经济纠纷编辑同志:1997年9月,我与刘某等人前往某国组建一贸易公司。该公司由我、刘某等五人入胜而成峨担任总经理,占股份的18%。刘某任董事长。我的劳动报到应为年薪12万元。1998年12月,我从该贸易公司客户处收取货款一万美元。1999年1月回国,与刘协商我在该公司的工资报酬,因汇率等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协商未果。1999年3月,当地公安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将我刑事拘留。并让我家人将一万美元和护照交到分局。分局则以白条形式签收,未加盖公章或财务章。后来,分局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我释放。请问,我应该怎么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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