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某些案件中,仅有原告和被告针锋相对的两个证据,即一对一的证据。这种证据的审查与认定不仅要考虑证据的证明力,根据案件情形采取相应的证明标准,还要考虑证据形式和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在廖宗荣案中,依法根据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所作的记载可作为现场笔录来使用。如果没有相反的可佐证的证据否定其客观真实性,且没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与违法行为人之间存在个人的利害关系,该记载可以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但该证据因系通过一人执法程序收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具有合法性,故而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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