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政府干预村民自治权行为的可诉性——兼谈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中村民自治权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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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燕玲 冉赛光 李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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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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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9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村民自治与新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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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然而,在新农村建设中,基层政府干预村民自治事务引起的权力冲突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通过对河北省一些农村自治情况的调查,本文认为,应当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完善确保村民实现自治的保障机制。相比其他制度保障,司法保障更具有权威性。因此,将基层政府违法干预村民自治权的行为纳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具有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更具有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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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村民自治 干预 可诉性 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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