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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药品的构成侵犯商标权
作者姓名:刘薇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摘    要:原告:(香港)隆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隆泰公司) 被告:北京新特药品公司(简称新特药品公司) 被告:东鑫制药(珠海)有限公司(简称东鑫公司) 案由:侵犯商标权 1986年10月8日,(荷兰)圣多纳药厂与隆泰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圣多纳药厂作为“长效心痛治”药品的制造商和商标所有人,许可隆泰公司在中国香港和内地组织销售和分销这些药品。隆泰公司必须在圣多纳药厂的注册商标下进行销售。在协议期内,圣多纳药厂给予隆泰公司在该地区使用这些药品注册商标的权利,隆泰公司保证只能在这些药品上拥有该商…

关 键 词:公司  销售  药厂  注册商标  分销  代理协议  行销  明知  商标权  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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