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上海飞羚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沪一中经初(知)字第1305号 |
| |
摘 要: | 原告日本国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吉野浩行,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魏启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辛哲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海飞羚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申民,上海市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远,上海市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本国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被告上海飞羚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 1997年 12月 25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起诉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