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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罗定市林产化工厂与湖南省株洲选矿药剂厂、刘显驰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摘    要:( 1999)知终字第 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罗定市林产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黄向宁,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潘灿,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显驰,原为株洲选矿药剂厂工艺组组长、工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选矿药剂厂。 法定代表人:徐林坤,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守康,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廷智,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罗定市林产化工厂因与湖南省株洲选矿药剂厂、刘显驰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湘高法经二初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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