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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修改建议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权发布)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管辖法工委草案在原法第二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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