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合理期限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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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晓明.《合同法》中合理期限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中国律师,2012(1):64-64,6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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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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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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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理期限",在《合同法》总则中前后使用共计6处之多,分别出现在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23条;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69条;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94条、第95条;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10条、第118条。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分别是: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期限;中止履行后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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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法》 合理期限 权利义务 中止履行 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 当事人 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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