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涉外海事审判中的应用——评Baron Motorcycles INC.诉Awell Logistics Group,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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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邬先江 陈海波 苗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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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宁波海事法院,浙江,宁波,315041 2.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杭州,31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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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针对Baron Motorcycles INC.诉Awell Logistics Group,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在诉讼当事人、争议事实与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的特殊性,海事法院尝试依据中国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在有对当事人而言更为方便的管辖法院的情况下,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而拒绝行使管辖权。对中国法院就个案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基础、实践意义、司法环境和适用条件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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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方便法院原则 涉外海事审判 法律适用 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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