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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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晓霞.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0(1):1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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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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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法律系 湖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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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订后的刑法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作了重大修改,使此罪的规定趋于科学、明确,但是,笔者认为还几点应予考虑,以便实践部门的操作。第一,单位应成为构成本罪的主体:第二,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书,所以,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也应明确规定为犯罪;第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应是本罪“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四,“犯罪行为发生地”应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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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 法院调解 情节严重 犯罪行为发生地 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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