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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四难“及对策
作者姓名:曹传柳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民政局
摘    要:一、村民自治存在的"四难" 一是新老村委会财务交接难.有的地方性法规只规定了"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委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财务帐目.逾期拒不交出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但对新会计没产生或虽产生仍由原会计担任的,要不要交接、如何交接未作规定.也未对新会计产生后,原会计未辞职、未罢免、未期满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从而增加了财务交接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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