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法理社会的主体精神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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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洁珍.走向法理社会的主体精神分析[J].求实,2005(6):6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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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洁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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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宜春学院,江西,宜春,3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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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西省 2 0 0 5年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法理社会的主体精神问题研究》系列论文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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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治社会的实现,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或制度规则的改变,而且意味着主体人格精神世界的必要变革乃至重建。但在政府拯救意识下,即便建立起符合法治要求的法律,也会因主体精神文化支持力量之不足使法治遭遇挫折;而主体普遍的自治自救意识和自救型人格的确立,才能为法治之实现铺垫浓厚的精神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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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治社会 主体精神 政府拯救 主体自救 |
文章编号: | 1007-8487(2005)06-0062-03 |
修稿时间: | 2005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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