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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国营企业法明确厂长的法律地位
引用本文:
黄奋志.尽快制定国营企业法明确厂长的法律地位[J].现代法学,1985(1).
作者姓名:
黄奋志
摘 要:
<正> 赵紫阳总理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宣布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就是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受国家委托,对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全权负责。使企业成为集中统一的、充满活力的经济实体,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更好地落实经济责任制,保证企业生产行政工作高效率地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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