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抢微信红包案件的刑法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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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承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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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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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盗抢微信红包行为的定性,需要在明确微信红包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微信红包的占有状态。微信红包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无形财产,而是具有存款的性质。微信红包是微信号主基于其与财付通支付平台之间的委托协议而产生的具有财产性利益的债权。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占有的本质是事实性要素。但是,一方面,在介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中,需要对事实支配理论作出新的解读;另一方面,占有的事实支配理论需要规范性地补充解释。这一思路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侵犯财产犯罪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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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微信红包 盗窃罪 财产性利益 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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