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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监护安排中儿童意愿之听取与考量——立法表达与司法实践
引用本文:陈思琴.离婚后监护安排中儿童意愿之听取与考量——立法表达与司法实践[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2):53-59.
作者姓名:陈思琴
作者单位: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离婚背景下儿童权利的法律救济”(12YJC820010);南昌航空大学社科基金项目“离婚后亲子关系法律制度研究”(EA20111418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父母离婚后的监护安排中,儿童有着不同于父母的独立利益,儿童应有根据其年龄和智力表达自身意愿的权利,包括不被强迫表达意愿的权利。离婚的情感纠葛和由监护引发的争议,使得父母向法院传递的影响监护判决的信息可能严重失真,听取儿童意愿是纠正这种失真的途径之一。适龄儿童的意愿,应作为监护安排的主要考虑因素,尽管不是唯一的因素,只有与其最大利益不符时,儿童意愿才得被背离。

关 键 词:离婚父母  监护安排  儿童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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