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准 |
| |
引用本文: | 马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准[J].求实,2012(5):74-77. |
| |
作者姓名: | 马晓 |
| |
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 政治学院,四川 成都,610064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 |
摘 要: | 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准,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语境里,解析出该体系形成标准的特殊性,找寻其独具的中国特点和特色,使其区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其形成标准方面考量,可以确立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坚持“一个根基,一个前提,三个支撑”:以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现为根基,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项具体制度;以彰显中国特色为前提;以满足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需求为支撑、以构成涵盖基本数量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体为支撑、以法律实施机制的有效实践为支撑.
|
关 键 词: | 中国特色 法律体系 形成标准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