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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性权利行使的民事限制——以“援助交际”为引子
引用本文:李绍章.未成年人性权利行使的民事限制——以“援助交际”为引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3):11-17.
作者姓名:李绍章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应用社会科学研究院
摘    要:作为一种法律权利,性权利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应受到限制。不同的民事主体,其权利行使之限制根据和方法存在差异。就民事限制而言,未成年人性权利行使受到行为能力的限制,父母对亲权的行使构成对未成年子女性权利的正当干预,监护制度对作为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之性权利行使形成制约,婚姻家庭制度的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间接限制未成年人性权利行使,民法之公序良俗原则亦为对未成人性权利行使的民事限制。限制未成年人参与性援交或性权利之行使,其目的不在于限制本身,而是通过适当的必要的限制,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保护目的。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性权利  限制  援助交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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