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在改革过程中的立法方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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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斯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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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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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改革与法制是有一定矛盾的,但改革的性质和法制的本质决定,他们两者必须相互协调。改革必须在法制轨道内运行,法制建设也必须积极为改革服务。就立法而言,一方面要加快制定改革急需的各项法律;另一方面,要及时修改适应改革需要的法律。立法必须努力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用法律推进改革,保护改革,规范改革,决不能把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改革置于违法的境地,更不能让本适应的法律把改革窒息在摇篮之中。立法者决不能因为改革必须在法制的轨道内进行,就可以无视改革对立法提出的急切要求。而改革只有在法制的轨道内进行,法制才能为改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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