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协议书”提法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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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红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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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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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时,经常与被预防单位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协议书”,笔者认为这一提法不妥。协议是指当事人就某一问题经谈判、协商后取得的一致意见。协议书一般是指民事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行为,一方的权利让渡成为另一方接受义务约束的前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往往需要检察机关与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协同行动,但以协议书的形式确认和建立这种合作关系,将与民事协议混同,性质混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从检察机关地位、性质来看,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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