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对环境犯罪应该规定危险犯
作者姓名:房栋  周德泉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房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周德泉)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人类社会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在各种措施当中,强调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有鉴于此,我国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在环境犯罪的各种罪名中,除“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少数罪名外,绝大多数是以结果犯作为处罚对象,而没有以危险犯作为处罚对象。笔者认为不妥,建议,在立法上增加对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以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第一,增加对环境危险犯的规定,可以防患于未然,使环境…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