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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已达成损害赔偿协议,还有必要告知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吗?
摘    要:编辑同志: 在一起存在损害赔偿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公安部门的调解下,已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且支付了赔偿款。某基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在是否需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问题上产生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的责任,否则就是违反程序办案;另一种意见认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不知自己权利的被害人知道自己的权利。现被害人与被告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履行了协议,被害方不但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且得到了赔偿,再告知已无意义。请问: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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