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作便利向犯罪分子透露侦查信息应如何定性 |
| |
引用本文: | 孙惟文,徐国新.利用工作便利向犯罪分子透露侦查信息应如何定性[J].人民检察,2002(12). |
| |
作者姓名: | 孙惟文 徐国新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 |
摘 要: | 主要案情 何某和樊某分别系某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和刑侦支队民警。2000年3月,两人违反规定先后出资入股位于某市的绿盛娱乐总汇。嗣后,在股东会上,何某、樊某得知负责经营绿盛娱乐总汇的个体业主杨某有在经营过程中以“早退罚款”名义向外出卖淫女收取所谓“出台费”的事实。2000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