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当前地方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姓名:孙潮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构成立法工作裹足不前、致使立法工作远远落后于社会之需要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们往往以法律的姓“资”姓“社”来作为立法的首要标准或重要标准。以往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发生了误差,把法律的目的仅定位在简单、明了、易知之上,忽视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不但给执法者任意解释法律提供了条件,也给其增添了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使法律难以实施。现代社会中,社会的经济关系始终处于一种变动的状态之中,这种经济关系的非稳态性并不排斥法律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相反,它要求法律对有关经济关系实施积极的调控。法律滞后性的原因就是一味追求法律的长期运用性,它的后果,就是将法律排除在现代社会的调控手段之外。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