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检察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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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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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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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重点课题《民事公诉问题研究》(HJ2006A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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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没有建立以诉权为中心的再审程序,而是尽可能完善以公权力为中心的审判监督程序。检察机关作为唯一进入诉讼程序的监督主体,其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民事抗诉的改进非常有限,许多重要的问题急需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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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 民事检察监督 修改 |
文章编号: | 1673-1565(2008)01-0020-05 |
修稿时间: | 2007-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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