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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再探讨
作者姓名:张铁军  林立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张铁军),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林立)
摘    要:近年来,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明显增多,挪用数额越来越大,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日趋突出。被挪用的公款,除了由挪用者本人或者提供给其他个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其他活动使用外,还有相当数量被挪用的公款是提供给其他单位进行上述三种活动。对于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司法实践中仍然理解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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