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规则在本案中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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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光志.举证规则在本案中的运用[J].四川审判,2002(5):4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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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光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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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泸县喻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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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柯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结婚。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吵闹打架.原告起诉离婚。审理中原告主张因原告生育女孩,被告重男轻女.常对原告打骂,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主张因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存款、债务等问题争执达不成协议。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在如何处理本案问题上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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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原告 被告 离婚 举证规则 审理 起诉 法院 同意 证据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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