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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文化与西方宪政文化
摘    要:据前贤时哲的研究,18、19世纪西方宪政文化的理论来源,一是洛克、霍布斯等人的社会契约说;二是亚当·斯密斯的自由放任主义;三是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在这三方面理论的综合基础上,产生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宪政文化。其要点有四:一、个人主义即极端尊重个人的思想,它以个人为社会主体,以个人为唯一的实在,社会只是个人所组成的产物,个人是目的,社会只是促使个人人格完成、物质和精神生活圆满的手段。因此,极端尊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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