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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摘    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防止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食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生食水产品,是指经过清洗、整理、腌制或醉制等加工工艺,但不经烧熟煮透即供食用的贝壳类、甲壳类等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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