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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引用本文:刘德权.试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J].人民司法,1988(9).
作者姓名:刘德权
摘    要:原告的范围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害人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公民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时,是否囿于被害人的范围;二是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是否也居于原告的地位;三是受到物质损失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能否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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