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假释制度的趋向:由恩惠到权利——以假释制度的应然性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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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传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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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市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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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们对假释的认识应从“国家对罪犯施舍的恩惠”逐渐演变成“罪犯的权利”,由此,假释的适用比率在行刑中可以提升.适用对象也可以扩大到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明确只有被减刑为有期徒刑时,才取得假释请求权,这应作为任意假释的前置条件。同时,罪犯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被强制假释,假释的考验期也应当因行刑实践的需要而重新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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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假释 权利 假释请求权 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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