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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为线索
引用本文:刘贵祥.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为线索[J].中国法学,2011(2).
作者姓名:刘贵祥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摘    要:行政审批在性质上为行政许可,而非行政确认,由此决定行政审批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在须经行政审批的场合,未经审批的合同为未生效合同,而非无效合同。未生效合同不能产生履行的效力,但并非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报批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无论从解释论的角度进行分析,还是从立法论的角度进行分析,都可以得出大体相同的结论。考虑到解释论的思路过于曲折,从立法论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的解决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 键 词:行政审批  合同效力  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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