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段论”的语境考量——以刑法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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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聂长建,景春兰.“司法三段论”的语境考量——以刑法为例[J].理论探索,2014(2):125-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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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聂长建 景春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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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段论适用于司法判决的难处在于,"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与三段论大小前提的属性不同,"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之间不具备三段论大小前提之间的确定关系。三段论的大小前提是超语境的,具有普遍必然性;而"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是语境化的,具有或然性,大前提是针对特定语境的,小前提存在于特定语境中,特定语境勾连了"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司法三段论"的中心并非在三段论的推理形式上,而是在大小前提共同语境的判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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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三段论” 大前提 小前提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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