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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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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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2)沪高法办字第154号《在处理“阿色拉斯”轮货损索赔案中对民诉法(试行)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依照我国司法惯例,凡未在我国设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委托中国律师在我国人民法院代理诉讼时,由国外寄给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须经该外国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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