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编辑同志:去年10月,浙江某器材公司与北京某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生产线合同。双方约定:某器材公司购买生产线设备,总价款90万元。卖方北京某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今年5月10日前交贷并负责安装调试好。买方某器材公司应在调试完毕正常生产后5日内付清全部贷款。合同签订后,某精密设备公司直到3月底才交贷,且经多次调试均不能正常生产,直到4月15日请来技术专家调试,设备才正常运转。由于某器材公司外债没有收回,拖到4月底,某器材公司才支付贷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都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