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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能撤销遗赠公证书吗
摘 要:
我朋友程某有一份《接受遗赠公证书》,遗产是其妹妹遗赠的。公证三年后,程某的妹妹因病去世。此时其妹妹的儿子要求法定继承,向公证处申请撤销程某的《接受遗赠公证书》,公证处在接受申请后,以证据“不充分”为由撤销了公证书,公证处的撤销法律依据是《公证暂行条例》第26条。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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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
遗赠
撤销
《公证暂行条例》
法定继承
第26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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