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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2期《请你断案》栏目中《好意施惠者,该不该为情谊买单?》部分读者来信摘录:
摘    要:2007年第2期《好意施惠者,该不该为情谊买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只有行为人在从事行为时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并且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该行为会依法产生法律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即为法律层面之外的行为,又可称为情谊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邀约朋友或客户参加社会宴会,司机免搭乘路人,等等。

关 键 词:情谊  读者来信  买单  栏目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  法律约束  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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