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6年第24期《请你断案》栏目中《“一女”能否嫁“二郎”》一文中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张行峰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协议在前,原告李振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协议在后.原告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时,被告对原告的承包行为是非常清楚的.被告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原告的承包行为会影响到自己的利益.应对原告的承包作出补救的办法,但被告在明知有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而不阻止,反而在原告的承包合同上签字,同意让原告承包荒山的行为应当认为是一种过错,被告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被告对自己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被告只顾自己的利益.而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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