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允许用判例断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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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作翔.应允许用判例断案[J].民主与法制,2007(1S):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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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作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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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理论法学研究室主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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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大陆法系实行成文法。为了祢补立法的滞后性这一“天然缺陷”,二十世纪以来,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纷纷引入了“判例制度”。我国多年来采取的是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学界,近年来一直存在着是否引入判例制度的争论。因为司法解释是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文件的形式发布的,仍旧具有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点。如何构建“具有中目特色的判例制度”?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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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判例法 判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 大陆法系 司法解释 英美法系 法律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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