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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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J].中外法学,2007(6):757-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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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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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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