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意志、依靠人民民主专政强制力贯彻执行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民族法是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的新兴法律部门.它具备了一个部门法赖以形成的一切必要条件,有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有自己的法律渊源和相对独立的体系. 法律部门的形成不取决于法学家和立法者的主观随意性,而是由现存社会关系客观必要性决定,亦即取决于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一定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特殊需要.法律部门的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