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一、问题的提出在刑事诉讼中,尽管两次以上的审判并不一定比一次审判更有利于确保裁判的正确性,但是,如果案件经过一次审理就宣告终结,不仅容易引起法官的裁判专断,增加误判的可能,而且会剥夺当事人要求复审的机会,使其无法发泄心中的不满,从而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损害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权威性。不满意裁判结果的当事人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以后,尽管上级法院的再次审理不一定为他们带来预期的结果,但至少从外观上让他们感觉到法院的审判是审慎的和理性的,而不是草率的和非理性的。而在当事人影响诉讼进程以及诉讼结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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