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法系在比较法律文化中总是居于某种比较中心的地位。这不仅在于它通过长期的文化积淀向人们揭示了不同法律文化所特有的价值取向,而且还通过显现在我们面前的各种法律文化现象和法律逻辑结构,昭示了它们在不同的文化土壤中所赖以生成的有机条件,从而使我们透过表面上纷繁复杂的法律文化现象以及往往杂陈偏见的法律观念背后,紧紧抓住文化的本质因素,探寻潜藏在文化中的法律精神。比较的实质即在于此。法系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较为完整、清晰的思维领域。为了比较上的方便,我们仅限于探讨人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一些情况。一在阅读有关比较法文献时,人们通常获得如下概念:普通法的要素是判例;大陆法系具有理性主义精神;法国最高上诉法院用一句话确定判决,普通法的判决精心制作且无所不包;英国法令采用限制性解释,等等。从比较法学的真正要义出发,这种关于法系间差异的残缺理解必须置身于它特有的法律文化氛围以及和一定的逻辑推演结构(法系内部的逻辑结构)相联系,才能获得完整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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