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建立的依据,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即根据一些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共同性,把全部犯罪分为八类。笔者认为,这种分类不仅没能体现分则整体结构的严谨性,也给立法、司法实践带来许多不必要的困惑。从大的方面看,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庞杂,固不待言,而在相关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之间,却插入与这两类罪毫不相关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使人也感到颇为别扭。从小的方面看,类罪中的许多具体犯罪,规定得也很混杂,像强迫妇女卖淫与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拐骗儿童与拐卖人口之类极其近似的罪,却不能规定在同一章里;而杀人与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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