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这种成文民法典就是学者们通常所说的"形式民法"。以法典形式出现的成文民法盛行于受自然法思潮影响的大陆法系各国,而在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国家则不存在。大陆法系各国在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上,有两种形式:一是Institutiones式,又称罗马式。另一种是Fandectae式,又名德意志式。罗马武由罗马法学家凯由斯(Gaius)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提出,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采这一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权取得法三编。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及日本旧民法,亦沿用这种形式。这种编制方式的缺陷很多,如缺少统率整部民法典的总则;同为财产法,而未区别性质全异的物权与债权;置人格,能力及亲属关系之规定于财产法中;继承只作为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等等。德意志式是罗马法大全中《学说汇编》所采用的体例,后为德国学者胡果(Hugo)等人所完善。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采这一形式。它将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德意志式的优点是:设立总则以作为民法共同适用的纲要,区分物权与债仅、财产法与身份法,并将继承单列一编。然而,笔者认为,无论是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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